2019-05-0107:00|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何宣漫记者郑欣慰

执法现场

近日,丽水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期间,有热心市民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莲都区热闹的中山街上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名称使用不当,有损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

店铺取名要讲究!丽水一家菜馆的“土八路”招牌被依法拆除

情况。

发现该餐馆位于莲都区中山街的繁华路段,餐馆在十字路口树有醒目的“土八路菜馆→30米”指示路标,餐馆的正门牌匾上、玻璃门上、侧门墙上、玻璃门上写有“土八路”“土八路菜馆欢迎您”等字样。

正门前还悬挂着两个写有“土八路”字样的红灯笼,就连餐馆门口的大树上也悬挂着“土八路”字样的招牌。目光所及之处,到处可见醒目的“土八路”字样。

检察官认为,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土八路”名称系对八路军革命先烈的蔑称,该餐馆使用“土八路菜馆”作为店铺经营的招牌名称,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树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损革命先烈名誉,“八路”作为集体名称也不宜使用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

执法现场

“八路军”全称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之一,“八路”属于革命烈士,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

故对该餐馆使用“土八路”作为招牌名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

检察官前期分别走访了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行政部门相关职能,并讨论商家将“土八路”作为餐馆名称使用是否违法的问题。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分别从各自职能出发,探讨了上述行为的违法性,并一致认为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确有损革命先烈名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责令整改。

4月26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

建议上述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土八路菜馆”注册登记名称与实际经营名称不一致,使用“土八路”作为店铺名称,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作出处理,切实维护革命先烈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