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律师。关于给公司起名字,不能随便乱搞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大家要注意遵守。所以创业者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首先注意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就是不能犯忌的意思。

1、公司选择名称时应注意以下禁止性要求,就是法律绝对不允许发生和存在的,现在给大家讲一下:

在公司名称中,不得与已经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就是同行业的公司不能重名,这是必然的,

2-8-4为公司起名字不能触犯禁止性法律规定

那么是不是可以说,不是同一行业的公司,名称是否可以相同呢?例如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设立一个食品厂,就叫河南平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一般而言,应该是没有触犯公司名称的禁止性要求的;再细致一点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是“中国平安”,如果使用“河南中国平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或者“中国平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就是触犯了禁止性规定了。

在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例如“东突厥”、“大烟鬼”,这些听着那么别扭的名称,或者是含有民族分裂嫌疑的政治因素在内,或者是以丑陋低俗形象作为推广,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审美观;

在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例如含有国家领导人、知名英雄模范姓名的,也不能使用反动反面人物姓名的,即便反动人物的名字仅从字面上理解也不行,例如汪精卫。但是有人又说了,那么我只是用“精卫”两个字可以吗?其实这精卫两个字,另有普遍的意思,就是神话传说中发誓要填平东海的那只鸟,已经不能与汉奸汪精卫单独挂钩了,所以是可以使用的;

在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所以注意公司的名称要与通过汉语翻译的外国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标准语对照一下,如果相同,就不能作为公司名称,例如欧洲、美利坚、奥林匹克等等。

在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社团组织名称以及社会组织名称等,使用部队番号也不行,例如民主同盟、少先队、八三四一部队等等。那么有人又问了,我摘要地使用“民主、少先、八三四一”可不可以呀?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名称没有触犯禁止性规定,当然,还要继续看看是否能否通过限制性规定的审查才行。

在公司名称中,应当并且必须使用符合我国国家审定的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作为公司名称,但是如果是翻译成汉语的,应当是可以的,例如阿尔法,我也建议大家不使用汉字中的怪癖字、繁体字、异体字,虽然像新华大字典这样的基础工具书,收录汉字约10100余个,其中包括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全部7000个通用字、7000字之外的不很生僻的字2800多个、以及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罕用字300个,但是以常用的7000余个汉字进行排列组合,作为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该还是够用的,至于其他不常用的繁体异体字,还是不用为好;

在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全包圆,省去核查的麻烦,为的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而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