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加名仍属个人财产

   - 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名字,该房产仍可能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民法典》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并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指出,法院在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等因素,而非仅凭加名直接均分。例如,小王婚前全款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为妻子小李加名,若两人婚后仅共同生活3年且小李未参与还贷或装修,离婚时法院可能判决房产归小王,仅需对小李适当补偿(如共同还贷部分或增值补偿) 。

  -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

   - 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并登记在其名下,无论婚前婚后,均视为对子女的单方赠与,配偶即使加名也无权分割。《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子女名下的,属个人财产。比如离婚时,若男方父母能证明购房款为婚前赠与,女方可能无法分得房产 。

  - 一方全款购房但登记对方名下,视为赠与

   - 一方全款购房但将房产登记在配偶或对方名下,视为赠与行为,房产归属登记方。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登记一方需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等特殊约定,否则视为赠与。例如男方婚前全款购房但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感情破裂离婚,法院可能认定房产为女方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

  - 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补偿规则

   -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并登记自己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仍归登记方,但需补偿配偶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民法典》规定,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按比例补偿。例如男方婚前贷款购房,首付30%,婚后夫妻共同还贷70% 。

  - 遗嘱或赠与明确排除配偶权益的情形

   - 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房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即使婚后加名,配偶也无权分割。《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去世前通过遗嘱将房产仅留给男方,即使婚后加女方名字,女方仍无法主张分割 。

  - 婚姻存续时间短或贡献较小的情况

   - 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如3 - 5年),且未出资方对家庭贡献有限,即使加名也可能仅获少量补偿。上海高院规定,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未出资方贡献小的,分割比例可能仅为10% - 30%。另外,若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购房,且未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表述赠与夫妻双方,即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仍可能被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法院在分割时会优先保护出资父母的利益,同时结合夫妻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而非直接分割房产;还有婚前或婚后房产加名,但婚姻存续时间极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归给予方所有 。

  - 利用假离婚转移房产(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 在实践中,部分人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解释二》明确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的离婚协议影响债权实现的,法院可综合夫妻财产分割情况、子女负担等因素对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