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写女方名离婚不必然分一半
当某个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和存续时,夫妻双方一旦走到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共同登记或一方登记的房子很可能会成为诉争的主要财产。很多女人以为,房产证已经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离婚的时候我怎么也会分割一半。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必然会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七年前秦玉杰经人介绍和汪峰相亲结识了,两人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便决定结婚。结婚前,秦玉杰提出:“汪峰,我马上就要成为你的媳妇了,我不知道你是否真心爱我?”
汪峰说:“我如果不是真心爱你,我能要求结婚吗?说实在的,自打和你结识以来,我对你很满意。再说你把自己都给我了,我没有理由对你三心二意。”
秦玉杰说:“既然你是真心的,我想提出一个条件,不知你能否答应?”
“什么条件?你说吧。只要不让我抢劫、杀人、抛弃爹妈,什么条件我都可以满足你。”汪峰非常干脆地地回答。
秦玉杰说:“将来我们也可能会发生婚变,我想在你的两栋房子的产权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你能答应吗?”
汪峰笑了,说:“这有什么,明天就去给你加名,这两栋房子就有你的份了。”
汪峰前几年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在市中心买了一栋将近300平方米的门市房,平时用于出租,每年可以收租金30万元。汪峰确定要和秦玉杰结婚的时候,又在东乾市最好的小区里买了一栋153平方米的婚房。东乾市的房价虽然不高,这栋房子差不多也花了80多万元,汪峰全款一次性购买,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汪峰的那栋门市房的地理位置非常好,当初买的时候花了将近300万元,如今这栋房子增值了,差不多值600万元,增值将近一倍。
秦玉杰和汪峰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第二年底就生了一个儿子,转眼间结婚七年了,孩子也已经5岁了。秦玉杰生了孩子以后,为了保持体形,拒绝喂养母乳,孩子便由汪峰和父母共同照顾,平时很少与秦玉杰在一起。就这件事情来讲,汪峰和父母一直不高兴,但也没有办法,因为秦玉杰的个性很强。
世界上的很多事物都是变化的,秦玉杰和汪峰的感情也在发生变化。汪峰性格倔强,做事独断专行,很少能听取别人的意见。秦玉杰是父母的独生女儿,从小就形成了咬尖的个性。她和汪峰结婚以后,在处理孩子的抚养一事上和一些涉及两家父母与和自己小家庭的三个家庭关系上,往往会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弄得婆母和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很紧张。因此,夫妻二人经常会出现一些矛盾。
汪峰对秦玉杰讲:“不管男女,结婚以后要对双方的父母尽孝,做事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
秦玉杰对汪峰的劝告不予理会,仍然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事,夫妻俩的关系越来越紧张。由于夫妻俩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相互难以容忍,矛盾日益尖锐,终于导致二人分居了。尽管双方的父母做了很多劝解工作,秦玉杰和汪峰始终没有和好的意愿。2020年10月,秦玉杰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秦玉杰起诉称:诉讼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难以沟通。由于汪峰独断专行,不能化解双方父母与儿媳和女婿之间的矛盾,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另外,汪峰不懂得与妻子沟通感情,也不关心妻子,双方积怨已久,并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现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汪晓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夫妻共同登记的门市房一处价值600万元,住宅一处价值100万元,请求法院按700万元价值分割,因女方要求抚养孩子,应分割两套房产的70%,男方分割30%。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各分割50%。
汪峰答辩道:原被告婚后感情沟通确实不好,双方确实已经分居并失去感情,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予以接受。但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房产是自己个人婚前独资购买,虽然在结婚前,应女方要求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但不同意将两处房产分割一半归女方所有。对其他财产的分割,同意女方的意见,因婚生儿子一直由男方和父母抚养照顾,按照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应将孩子判决归男方抚养,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适当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秦玉杰认为,两套房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对半分。因孩子还小,应判令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基于女方要求抚养孩子,加上法律规定离婚应该照顾女方的原则,女方应分割两套房产的70%。
汪峰认为,两处房子是自己与女方不认识时婚前购买的财产,自己与女方准备结婚的时候,女方要求将两处房产加上她的名字,因此两处房产实际上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女方分割。如果根据房产已经登记为共同共有事实应该分割,女方也只能分割一小部分,但不应超过30%。女方自生下孩子后,为保持体形,连哺乳的义务都不肯履行,一直由自己和父母共同照料,应该根据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支付合理的抚养费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探视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双方争议的两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在诉讼双方不能协议分割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原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尽管诉讼双方各提出分割和不分割的具体理由,但在如何确定分割份额时,应该考虑两套房屋原始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的和支付情况、税费的支付情况等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还应该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两套房产资金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进行分割。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判决秦玉杰分割两套房产30%的份额,汪峰分割70%的份额。房产归汪峰所有,由汪峰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700万元价值的30%,在判决生效后一周内向秦玉杰支付现金210万元。婚生儿子汪晓明归汪峰抚养,秦玉杰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并有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一审法院判决后,秦玉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秦玉杰上诉认为:虽然本案的房产是被告汪峰个人全额出资购买,但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加上了上诉人秦玉杰的姓名,秦玉杰在两套不动产登记证上的加名,属于男方婚前向女方的赠与。自加名登记之日起,两套房产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为是夫妻共有房产,双方没有约定,也不可能约定各自共有的具体份额,应该视为夫妻对两套房产平均共有或各半共有,离婚时双方应该各分割50%。一审法院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并判决女方支付抚养费,上诉人予以接受并对此没有上诉,也不能以抚养孩子为理由要求多分割房产,但一审法院判决女方只分割30%显失公平,至少应该按照各自50%的份额进行分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诉讼双方对两套房产各分割50%。
汪峰在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虽然对女方分割的份额稍多一些,但在答辩人一审答辩认可的分割范围内,愿意接受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秦玉杰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套房产是婚前加名为上诉人秦玉杰后形成的共同共有,从而使两套房产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婚前加名为共同共有,并不当然是双方平均或各半共同。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汪峰在婚前将自己独资购买的两套房产中的一半份额赠与秦玉杰或有赠与一半的意思表示,秦玉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两套房产的资金以及诉讼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充分照顾了女方的权益。一审判决合理,应予维持。遂驳回秦玉杰的上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汪峰向秦玉杰支付了房产分割款210万元,秦玉杰协助汪峰将房产重新登记为他个人所有,同时也履行了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并时而对孩子探视。不过,孩子对她基本上没有感情。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认为,房子只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即使是后加的配偶名字,房子就有一半属于自己。
民法典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这里,“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登记的房屋原则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一般会根据房屋出资、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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