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地区入赘风俗
男到女家的风俗,古已有之。旧社会称之为“入赘”,俗称“进赘”,这是旧社会婚姻中一种特殊形式。
旧社会的传统思想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所以,强调要有男丁来传宗接代,继承宗支。若某家只生姑娘而无男嗣,就有后继无人之患。为了传宗接代,便由亲戚朋友引荐或经媒人介绍,招外村他姓的一个男子来同自家的女儿结婚,男的就此进入女家,变成女家的儿子而不是女婿。这种婚姻形式就叫“入赘”,也就是俗称的“进赘”。至于女家原来那位姑娘,既是女儿,又是媳妇。
从此,入赘女家的男子要永住女家,并要放弃原来的姓氏而改用女家之姓,同时写入《族谱》之中。
旧时代这种入赘女家的男子常会被人瞧不起,讥讽他是“卖大灯”。因原来家族遇有重要节日,各家的大灯上都要写自家的姓氏和郡望或堂号,如洪姓则在大灯一边大书“洪”字,另一边大书“敦煌”二字。入赘女家之人,每遇节庆之时,大灯上就不能书写入赘者原来的姓氏和郡望,而要写上女家的姓氏和郡望,所以,世俗之人讥讽入赘者为“卖大灯”。
入赘的婚姻仪式通常比较简单,不事铺张。但也有华侨或殷富之家,先让入赘的男子来家居住,而令女儿到外祖母家居住,到了婚娶吉期,照样有花轿到外祖母家去迎亲,照样担嫁妆和鼓乐伴行,家中照样安排等新人的队列,用热烈的炮声迎接新娘入门,照古例踢轿门、请出轿、牵新人上厅堂行交拜礼,同样鼓乐喧天炮声震地,大宴亲友和宾客,用热闹的场面把入赘形式加以掩盖,使男子堂而皇之地娶亲,女儿照样坐花轿“出嫁”做新娘。
入赘的男子,往往要由女儿亲自挑选,从这一点上说,比那些姑娘被蒙在鼓里,单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的婚姻更胜一筹。
另一种入赘的情况属“顶房祧”
如同宗平辈兄弟之间,有一房无男女生育,绝了后嗣,为了传宗接代,便抱养了一个女孩。待女孩长大成为待嫁姑娘之后, 便从同宗平辈兄弟之间,挑选一个兄弟较多的男子来同这位姑娘结合。
至于婚礼隆重与否,则由双方特别是女方家庭经济情况来决定,但无论婚礼繁简,总要履行这一道手续,举办这个仪式。
台湾作家吕赫若(1914——1951)曾在《民俗台湾》发表民俗学田野告《媳妇仔的立场》,他的小说《石榴》则涉及招赘婚俗的如下情节:
1.入赘与招赘的原因。从男方来说,如小说里的金生“生活这般贫困,如果不入赘他家,是无法娶妻的”,“无法独立娶妻,必须入赘”;就女方而言,金生的妻家“为妹招夫的动机是希望有个劳动的帮手”。当然,另有女方家庭招赘的动机主要在于,有婚生男孩从母姓以解决女方家庭“续宗”方面发生的问题。
2.招赘婚的同居方式可以按约定而有永久的入赘随妻居和分阶段的入赘随妻、娶出从夫居(即婚后约定期满,赘夫携妻小返回本家或另觅处所居住)。金生同妻家的约定属于后者:“入赘的条件只说是8年,之后就无条件让他独立”。
3.婚生男儿从母姓与从父姓。招赘婚生男儿可以按约定部分从母姓、部分从父姓(其最重要的约定往往是头胎男儿从母姓)。在《石榴》里,金生的妻家有兄嫂及其两个孩子,不存在“续宗”方面的问题,所以“并没有说生下来的小孩归属于他们家”。从母姓,俗称“抽猪母税”。《(台湾)南投县婚丧礼俗》(1972)记:“(随妻居的赘婿)其子中至少1人即长子仍然姓妻姓外,其余的子女均姓赘婿之姓。招入娶出的赘婿自已无须改其姓氏,亦至少其长子需与其妻同姓,其余的子女才姓自已之姓。此种因入赘所生的子女与妻同姓者俗称抽猪母税。据云,抽猪母税的来由乃因古时有人将自己的小母猪免费送他人饲养,或以大的母猪借他人饲养,直至此母猪生产小猪时则可向饲养的借方要回原已讲明的小猪头数,以抽回小猪作为送人或借人的母猪代价”。抽猪母税的说法是对女性的侮辱。
4.祖先牌位(俗称公妈 )的供奉。台湾地区最有代表性的人类学家李亦园教授曾介绍因招赘婚发生的“异姓公妈”的排列规则:“例如曾女招陈某为赘夫,生下儿子二人,一姓曾,一姓陈。在未分家前,厅堂上同时供奉曾、陈二家的祖先牌位,曾氏牌位在右,表示是主系祖先,陈氏牌位在左,表示是外系祖先。但当父母过世后,两兄弟分家,他们随即把祖先牌位分别填写一份迁出,各自供奉于自已的厅堂上,不同之处,只是在曾姓家牌位排列如原来厅堂的位置,陈姓兄弟家牌位,则位置互换,陈氏牌位为主放置右侧,曾氏牌位为副放置左侧”。在《石榴》里,金生将自家祖先牌位“放入吊笼”、悬于“稻谷脱壳的房间”的梁上。这可能同金生是长子或同其招入娶出的招赘婚类型有关。
上记招赘婚之情节,亦可见于闽南等地区。现如今社会不管入赘、半入赘、嫁娶,阿杰认为只要能够夫妻恩爱,孝顺两边父母,其实,这些头衔并不是很重要,不管跟从父姓亦是母姓,血脉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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