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民俗
中国自古就有“名正言顺”的说法。但“正名”,从不只是起个“好”名字那么简单。蓝天救援队、红十字会志愿者服务队、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这些人们熟悉的组织还有一个“大名”——社会组织。曾经,由于一些标准不统一或有的把关不严,社会组织名称中出现“打大牌”“戴高帽”等不规范现象。带着疑问,泰安市某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王先生走进泰安市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了解《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规定?
“起名”背后,“名堂”不小。“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规定?”王先生问道。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说:“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的表述应注意哪些细节?
名称问题细节不容忽视。王先生问:“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的表述应注意哪些细节?”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工作人员告诉王先生,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同社会组织类型的名称,其组织形式的规范表述是什么?
“没想到,一个名字这么多‘门道’!”王先生有了新的疑问:“不同社会组织类型的名称,其组织形式的规范表述是什么?”
工作人员表示,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名称规定有哪些?
“分支机构的名称规定有哪些?”王先生问道。
工作人员表示,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听完工作人员的解答,觉得这个行业还是挺规范的,我们有信心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王先生激动地说。
:望岳新闻
本文标题:【社会组织民俗】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