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女儿的名字,夫妻和派出所打了6年官司,法庭不知道如何审,被迫“休庭”5年,今天让我们一起回顾这起被称为“中国姓名权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北雁云依案。
北雁云依2009年1月25日,山东济南吕晓峰、张瑞峥夫妻二人的女儿出生,爱好传统文化的吕晓峰早早为小女儿构思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名字“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谈起起名的初衷,他表示,“这个名字既没有随我姓,也没有随她妈妈的姓,这四个字富含很多寓意。北:意在北方有佳人;雁: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就是写大雁的。”夫妻二人对这个名字都很满意,于是就决定用这个名字为孩子进行户口登记。
2009年3月,夫妻二人去派出所为孩子上户口,本以为会是很顺利的一件事,结果在登记名字的时候却犯了难,警方告诉二人,他们女儿的名字“不合规”,不能为她上户口,需要改。为什么不合规?他们满脑子问号。
派出所随后解释道:根据我国《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且山东省公安厅的文件《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人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也规定了,子女只能随父母双方一方的姓氏,不能改做他姓,“北雁云依”显然不符合这个规定。你们女儿必须改名,否则不会给她上户口。吕晓峰则认为,从媒体报道过的“赵C姓名权官司”来看,国家对公民用规范汉字取名是没有限制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说的是‘可以’,但并不是说只有这两种选择。”熟悉我的读者应该知道,我前几天刚刚写过《中国“姓名权第一案”,2008年你不能叫“赵C”案》,详细解释了目前中国人起名字不能用英文字母,但没说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因此,从当时的法律规定看,吕晓峰说的有一定道理,既然法律都没明确规定,为什么不能叫“北雁云依”?于是,他相继去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济南市公安局反映此事。因为从未遇到过类似情况,济南市公安局会同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专门向省公安厅汇报,反复研究讨论,甚至请示公安部如何处理。最后,吕晓峰还是得到了一样的答复,“不行”。 “这种情况确实太特殊了,我们也想积极解决问题,哪怕他在4个字前面加个姓都可以,但是对方不答应。”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说。审了5年
吕晓峰感到很生气,认为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2009年12月17日,他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法院接到这个案子也有点左右为难,一是当时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山东省公安厅的文件只能规范当地的行政行为,不能限制公民权利;二是警方说的也有一定道理,毕竟省公安厅有文件,而且随父母名字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管理。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争执不下,于是在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有事找老大,法院直接将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中止”就直接中止了5年之久,法院想等相关规定出台再进行审理。但孩子上户口等不了,于是吕晓峰一家离开了济南前往深圳,据传在那里上了户口。
2014年11月1日,法院终于等来了争议条款的立法解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2015年4月21号,时隔5年,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恢复审理“北雁云依”案,当事人吕晓峰并未到庭。4月23日上午9点10分,这起审了5年的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宣判,吕晓峰败诉,法院根据立法解释认定“北雁云依”不符合法律规定,孩子必须随父母一方姓氏。北雁云依到底符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三条“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审判员白杨:原告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为女儿办户口的理由是四字取自四首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美好祝愿,该理由属于个人喜好、愿望,有明显随意性,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予支持。”审判长任军:“一个个体怎么会影响那么广呢?大家都普遍了怎么办,这种身份识别的混乱,可能由个体而普遍,影响社会正常管控秩序。随意创设姓氏,这属于“不正当理由”,有明显随意性。”当然,这一纸迟来的判决不管胜诉还是败诉,对于吕先生一家来说已经没有什么意义。
各省规定不同
那真的不能取父母之外的姓氏了吗?这个其实不一定。
就在北雁云依案的前两年,河南省也发生了一个差不多相同的案例。夏万里(随祖母姓“夏”)和赵倩儿子出生后,为其改回了祖父的姓氏,取名“耿海景”,但同样是在户籍登记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告知不能取父母之外的姓氏。就这样一拖就是2年,公安机关也没松口。夏万里无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荥阳市法院经审理后,遇到了和济南法院相同的问题,但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荥阳市法院2013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该条款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而并非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或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故原告以“耿海景”为名字进行出生户籍登记,虽然没有和原告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判令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为原告耿海景办理户籍登记。虽然该案件是在人大立法解释出台之前,但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序良俗”有自己独到的理解,即取个父母姓氏之外的姓也不一定就违反公序良俗。另外一点是,荥阳法院并没有采取“拖字决”,一拖好几年,等法律完善,而是及时审理了此案,给了公民一个回答。在2015年9月30日,该案例被河南省高院选为第四批参考性案例,也就是说以后河南类似案件可以参照这个进行审理。
现在
大家可能会问,现在能不能取父母之外的姓氏呢?
答案是不能。
2017年11月24日,北雁云依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意味着之后的类似案件如无极特殊情况,必须参者该指导性案例来审,从而了解各地因规定不一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2020年,民法典将此前的人大立法解释一字不变的编到了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从此对于居民的姓氏有了统一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即如无极个别情况,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当然,你如果没改姓氏,那名字就可以随便取了,例如有夫妻给孩子取了“王者荣耀”、“程门立雪”、“许多金子”等等,都没问题,只要你孩子长大不说你就行。后记本文系《你必知的案子系列第11篇,北雁云依案》。与此前的赵C案不同,这个案子有自己独特的法治意义,并直接推动了居民姓氏相关立法解释的出台。如果你对回顾经典案例感兴趣,关注我,我会经常更新哪些具有重要法治意义的中国经典案例。注:本案件相关材料来自于公开媒体报道,如有不实请指正。你怎么看这个案件?欢迎留言讨论,我会精选出优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