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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孩子,名字我想怎么起就怎么起,不跟父母姓怎么了?”
山东省济南市,一对夫妻生了一个女儿,他们将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一家人前思后想,为孩子取名为“凌霜傲雪”,寓意品节高尚。
然而,当他们去公安局试图为女儿办理户口时,却因名字不符合法律规定遭拒绝。夫妻不服气,二人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至法庭!
案例重现
在济南市的一个小区,王先生经营着自己的生意,事业有成。他的太太,贾女士,也很出色,她工作也非常体面(注:文章里的名字都是化名)。
这对夫妻已经结婚了一年多,最近非常幸福,因为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两个人为了给孩子起一个好听且有寓意的名字,翻遍字典,至少薅掉了两把头发。经过慎重思考,最终决定叫“凌霜傲雪”。
这个名字来源于一些古老的诗句,想表达的意思是高尚的品质。完成了所有新生儿的相关手续后,他们决定给女儿上户口。
但当他们到了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孩子的姓只能是“王”或者“贾”,不能是其他的。
王先生很尊重老家的传统,但他认为名字更多地是代表对孩子的期待和祝愿。他试着和公安局的人说明这个想法,但得到的回应都是同样的规定。因此,王先生和贾女士决定将这件事情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判定公安局的做法并不合理。
在法庭,公安局表示他们这样做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的要求,说孩子只能随父或母的姓,其他的名字是不允许的。
这个案子,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对此怎么解释?
首先,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首款所述:每一公民都有关于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确定、使用以及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之。
接下来,《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所载明确指出:子女既可继承父方姓氏,亦可继承母方姓氏。当公民执行关于姓名的权益时,必须遵守公共道德,并且不得妨碍社会公益。通常情况下,子女应当遵循父或母的姓氏。
但在以下情境中,子女除了选择父或母姓氏外,也可选用其他姓氏:(一)继承其他直系亲属的姓氏;(二)由非法定扶养人抚养而选择其姓氏;(三)在不触犯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存在其他合法原因。针对少数民族公民,其姓名选择可参照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先生所提供的理由是否满足《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存在不违反公共道德的其他合法原因”的定义。
根据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本庭认为,子女继承父母的姓氏是便于社会治理的;采纳父或母的姓氏,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伦理观点一致的。
每一公民在行使其姓名权时,必须尊重公共道德,并不能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法院最后是如何判的?
随个人偏好随意选择姓氏并不符合前述法律条文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此,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本庭裁定,王先生及其妻子的请求不予支持。
总结
在中国传统认为,姓氏一般都随父姓。现在有很多孩子现在也逐渐也开始随母性,甚至随奶奶或姥姥姓都有。
如果孩子的姓氏随便起,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老师同学的疑惑,给孩子成长带来麻烦,这种离经叛道也是没必要的。对此你怎么看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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