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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晚上的世界杯总决赛上,法国以4:2的成绩战胜克罗地亚队,“高卢雄鸡”终于在时隔20年后再度夺冠!法国队一路挺进总决赛,其中一名小将可谓是贡献了不小的力量,他就是19岁的天才少年姆巴佩。姆巴佩在本届世界杯期间亮眼的表现不仅帮助法国队取得了冠军,而且还收获了大量的足球球迷,成为可以和C罗、梅西等比肩的新晋球星!
正所谓“人怕出名猪怕壮”,姆巴佩与日俱增的名气不但得到了全世界球迷的瞩目,也引来了一些想趁机利用“姆巴佩”这个名字的人的“特别关注”。据法制晚的消息,仅7月15日一天,商标局就收到58份注册姆巴佩名字为商标的申请。其实不只昨天,从世界杯一开始,姆巴佩就成为一些商标投机分子瞄准的对象。
在中国商标网上搜索“姆巴佩”,可以看到显示159条查询结果。
图片:中国商标网
在这159个关于“姆巴佩”商标的申请中,大部分是在2018年7月1日之后申请的,有142个,占据了绝大多数。这142个商标申请目前都是在等待受理状态……
(图片:中国商标网)
而在2017年申请的“姆巴佩”商标注册情况,除了较早申请的个别通过了以外,其余的基本都是在等待实质查询状态。
(图片:中国商标网)
其实不光是这次,在之前的关于商标纠纷的案件中,名人名字被抢注商标的事件屡见不鲜。从之前的“梅西”、“C罗”到这次的“姆巴佩”,利用“红人”效应抢注商标,已经成为一些商标投机分子的惯常做法。商家之所以对注册名人名字商标如此热衷,是因为商家清楚,名人商标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利用明星效应来"搭便车"谋利益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在商标法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屡屡发生的抢注名人名字商标的事情呢?以2006年“林志玲”商标纠纷案为例,或许能获得一些启示。
2006年,郑某申请注册了“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化妆品等洗护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20日,郑某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刘某。
林志玲认为,上述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且易造成消费者误购、误人,产生不良影响。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针对上述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林志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刘某将林志玲“”商标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购、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裁定上述商标无效。
刘某不服,认为商评委没有没有考虑市场发展的实际客观现状,没有使用客观的审查尺度进行审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撤销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志玲“”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但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虽然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结论正确。故驳回了刘某的诉求。
刘某又向北京市高院上诉。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有知识产权专家评价,“林志玲”商标案对于如何发挥商标法中绝对条款在规制名人姓名抢注和囤积行为的作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确立了如何判断抢注和囤积名人姓名商标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裁判规则,统一了商标法中绝对条款的适用尺度。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抢注名人名字商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在先权利”的侵害。
其实,商家与其费尽心思通过注册名人名字商标来投机取巧,赚取眼球,倒不如好好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做好,好的商标都是靠自己的产品质量和公司实力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尊重的。通过注册名人商标来钻营取巧不是可取之道,而且一不小心就会碰触到法律的准绳。
(文中案例部分网络,版权属于原。若有不妥之处,请留言告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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