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人贩子在广州市白云区拐骗一名小男孩后,找人制作假冒《出生医学证明》,后将该名小男孩以3万元的价格卖出。日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对被告人谢某洪、莫某琼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五年。
拐骗小孩后3万元卖给他人
被告人莫某琼,女,1980年出生,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人谢某洪,男,1971年出生,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莫某琼、谢某洪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将余某的儿子余某某(2008年12月出生)拐骗,带至两被告人位于白云区的租住处暂住,期间,教余某某唤莫某琼为“妈妈”,找人为余某某制作“《出生医学证明》”等。
同年9月17日(农历八月初二),莫某琼、谢某洪将余某琦带至广州市从化区的一处酒楼,以制作的假证、杜撰的故事让莫某琼假扮余某某的母亲,将余某某卖给谢某一家,获利3万元。2018年12月20日,莫某琼、谢某洪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被拐孩子的生父余某在证言中说,其老婆叫姚某,2005年在东莞打工时认识,没有领结婚证。2008年12月老婆生了个儿子叫余某某,后又生了个女儿。
“我老婆姚某2010年年底时因为听人说:你那么年轻,为何找一个比你年纪大那么多的男子,即使带着两个孩子也能找到一个比你现在的老公年轻的男人。于是她开始心理不平衡。有一天,她就带着我的儿子和女儿离开了”,后其四处寻找,2011年在石井街的路边找到老婆和两个孩子,然后就带她们回东莞。
余某说,2012年的一天,姚某又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出走了,然后他又四处寻找,后来在虎门找了三天才找到他们,带他们回家,到了家,我老婆趁我带女儿去买东西时又带着儿子离家出走了。
半年后,“2012年9月的一天,我老婆回来东莞市的住处找我了,说2012年9月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镇把儿子弄丢了,于是我和我老婆来到广州市白云嘉禾镇案并找我的儿子,我们四处打听,后听人说是我的儿子是在白云区被一对男女拐走的。”
收买人谢某作证说,约在2012年农历八月初一的前一天晚上,因为其乡下规定是每年农历八月初一要祭祖,当时其姐夫陈某说有一名小男孩没有父亲,要找一户好人家收养,“问我们要不要收养,后来我父亲和我联系,我们就商量决定:对方一定要提供该小男孩的出生证明我们才愿意收养,并且我们要看过小男孩之后才决定收不收养。”
后来,他们在酒楼一个包间,看到谢某洪和一女、一男孩在包间,“那个女的说她是这个小男孩的母亲,是剖腹生出来的,现在找了一香港男友,不想抚养这个小男孩了,小男孩的亲生父亲因为在白云区干了犯罪的事情,所以她现在想找户好人家收养这个小男孩。”
谢某等人要求女方出示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小男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接着那个女的就提供了一张叫黎牛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一张黎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谢某说:“我和我父亲看到这个小男孩长得不错,于是就决定收养了……后来我们就将这个小男孩取名为江某彬,一直收养至今。当时我带小男孩出去包间玩了,我不知道我父亲给对方多少钱。”
被告人莫某琼在供述中回忆,几年前的一天下午18时许,她和她当时的男朋友谢某洪一起到嘉禾市场买菜。“当我们买完菜回家途经嘉禾市场天桥下的时候,我们见到一个年龄在两三岁左右的小孩在捡地上的垃圾玩,我们见到这小孩浑身都脏兮兮的样子,估计是一个走失的小孩。当时谢某洪就跟我提议说,不如将小孩捡回去养吧。我见这小孩样子怪可怜的,于是就同意了。”
不构成自首不分主从犯
法庭上,被告人谢某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不是拐卖儿童,孩子是其捡来养的,后来因为家庭出现很大的困难,没有办法才找亲戚帮忙看谁帮其养这个孩子。
被告人莫某琼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控被告人莫某琼犯拐卖儿童罪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认为莫某琼是从犯,且本案没有以出卖为目的的证据,而是以领养为目的,建议法庭对莫某琼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告人缓刑条件符合的情况下,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琼、谢某洪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莫某琼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莫某琼、谢某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莫某琼、谢某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结伙拐卖儿童,均积极参与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无明显主次之分,故二被告人均不应认定为从犯。
对于被告人莫某琼、谢某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莫某琼、谢某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二人依法均不构成自首。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洪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莫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羊城晚、金羊网、羊城派文字|羊城晚全媒体 董柳| Jess校对 |黄小慧审核 |岑杰昌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