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起名大全知识产权宣传周 - 公司取名打不正当竞争擦边球?那可不是好名字!
知识产权宣传周 - 公司取名打不正当竞争擦边球?那可不是好名字!

  很多经营者在企业创立时,为了给公司起个好名,可谓煞费苦心。既要贴合公司经营业务、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又要有创意,同时还要好听、好叫、好记,能快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可以说,企业字号凝结着经营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美好期许。但如果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什么原因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成立于1999年,从事足疗、按摩等经营服务,并于2004年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的“良X”商标。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20年,企业字号中含有“良X”二字,亦从事足疗、按摩经营业务,并且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内和线上平台中大量使用与“良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将“良X”二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良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乙公司答辩称,其企业名称是经合法注册取得,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甲公司提供的相关知名度证据,可以认定在乙公司成立前,甲公司及其所拥有的“良X”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乙公司未经许可,将“良X”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且其与甲公司均从事足疗、按摩类服务,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良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七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乙公司提出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判断其中的企业字号因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需注册或者使用在先,并通过持续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否则相关公众无法将其与在后成立的企业相关联,从而导致混淆、误认。


  二是不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近似的文字,如果足以误导公众的话,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权利人请求判令人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法院应当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赔偿的数额可以按照经营者因被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人因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官提示


  作为经营者,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不仅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企业名称并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登记,同时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用检索、查重工具,对于注册在先的商标或者使用在先的驰名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以防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供稿 | 民四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杜靓


  编辑 | 杨士霞


  


全站推荐
起名网功能大全
网站首页】【回到顶部】【若水起名网】
www.hniuzsjy.cn 若水起名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