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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名字慎重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公布4起涉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疑难问题。


  其中对房子加名字的问题,给出明确回应:只要夫妻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不管房产证上加没有加名字,在离婚时这套房子都将属于出资这一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的房子,也不管房产证上加没有加名字,离婚时都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除非当初有赠与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23条规则直击婚姻家事纠纷的痛点。其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犹如一柄双刃剑——既斩断了“房产加名”引发的司法争议,也将代际财富流转的深层矛盾推至台前。当法律以确权之名重塑婚姻财产秩序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次司法规则的迭代,更是一场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契约精神的激烈碰撞。


  新规最显著的变化,是将房产归属的判定标准从“产权登记”转向“出资”。此前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虽规定父母全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但实践中常因“加名”行为产生赠与推定争议。此次司法解释(二)彻底摒弃形式推定,规定“父母全资购房无论是否加名均归子女个人”,仅在存在书面赠予协议时例外。这种转向本质上是对中国式购房现实的法律回应——某机构统计显示,80后、90后婚房中65%存在父母出资,其中42%为全款购房。


  北京海淀法院202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极具典型意义:男方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女方主张分割,法院依据新规认定“无书面赠予即属男方个人财产”。这颠覆了传统“登记即共有”的认知,将婚姻财产制度从“权利外观”拉回“实质公平”轨道。但硬币的另一面是,这种绝对出资主义可能加剧婚姻中的经济不对等——当房产成为个人财产,非出资方在婚姻中的议价能力将被进一步削弱。


  新规引发的最大争议,在于其对代际财富流动的刚性切割。中国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兼具投资与情感的双重属性:既是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也是对子女婚姻稳定的“押注”。西南某省会城市调研显示,78%的父母认为购房出资是“给孩子的保障”,仅有6%会签订书面协议。司法解释(二)的“一刀切”设计,虽解决了司法裁判标准问题,却可能撕裂这种微妙的家庭伦理契约。


  更值得警惕的是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江苏某地方法院数据显示,新规发布后三个月内,“婚后要求父母补签借款协议”的案件激增300%。这种“事后确权”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异化为对配偶财产权益的系统性剥夺。当法律鼓励家庭成员通过“留痕”自保,中国传统家庭特有的信任纽带恐将加速瓦解。


  新规在追求裁判确定性的同时,仍需解决三大结构性矛盾:一是贡献衡量的缺失,全职主妇(夫)对家庭的隐性贡献如何折现?深圳试点将家务劳动价值量化为房产份额的做法,或可成为改革方向;二是混合出资的界定,当父母部分出资与夫妻共同还贷交织时,上海某法院创造的“出资比例+贡献系数”综合判定法,显示出司法智慧的灵活性;三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要求弱势方证明“父母出资系赠与”有违公平,可借鉴德国“财产增加共同制”,将婚姻期间所有资产增值纳入共同财产。


  技术手段正在补强制度短板。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家庭资产溯源系统”,通过整合银行流水、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多维数据,已能还原90%以上的出资路径。这种“数字正义”或许能缓解举证困境,但无法替代法律对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


  婚姻财产制度从来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关系的镜像。司法解释(二)的确权逻辑,反映了对代际财富的保护焦虑,却也暴露了婚姻法“过载”的困境——它不得不同时承担财产规制、伦理维系、社会保障等多重功能。


  未来的制度演进,或需在两方面突破:一是建立“婚姻财产登记公示制度”,让家庭财富流转阳光化;二是完善“家务劳动补偿标准”,用经济价值承认非经济贡献。当法律既能守住财产秩序的底线,又能为婚姻中的情感投入留出空间,我们或许能在冰冷的法条中触摸到一丝温暖的正义。


  当然,现在女性自己买房的会越来越多,很难说法律是单纯地保护女性,随着女性经济上越来越独立,勿宁说这也是在保护女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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