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原名查良镛)一纸状书,将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畅销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起诉江南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状因从何:同人小说是致敬还是金庸起诉的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是一部基于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文。小说以宋代嘉祐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这样的设置基本可以判断是一部结合金庸《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等作的“同人小说”。江南表示“自己最初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此间》是最早的网络小说之一(创作于15年前),当时和很多网络一样并未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和金庸先生阐述自己创作武侠的初衷一样,就是娱人娱己。”
法眼观事:著作权如何认定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 + 接触 + 实质性相似 + 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金庸先生的作品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
(2)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本案中毫无疑问江南符合接触了金庸先生在先作品的标准);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此案中江南应该很难举出金庸先生的作品已经落入公有领域或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等合理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上述第(3)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在此处采取的是思想 / 表达两分法,即“思想”或“情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在剔除思想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之后,法院将剩下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实务中,法院一般会采取“细节对照法”或“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等方式进行判断。(如采取此种方式进行判断,《此间的少年》构成的可能性较大)
星爷借用小龙女之名,也要付费
金庸在多年前曾谈到过的,“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金庸还曾提到,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元钱。
电话: 4000936001QQ:800086007微信: sikaoline官网: www.dujiaoshou.cn↓↓点击阅读原文了解2017年最热班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