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名运动争论了很长时间,看了看相关争议,无论正方还是反方都没说到点子上,都是各说各话,都没有养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我就不蹭热点了,最后总结一下如何从规则的层面分析这种社会议题。
为什么要从规则的角度探讨?因为没有规则的话,合理性角度,永远是各说各话,合不合理是价值判断,是主观标准,正方认为洋名、怪名很丑陋,改名是正常的社会治理;反方认为约定俗成,改名成本太高,政治正确而经济不合理。
这种争论永远没有答案。
我个人认为,有些地名确实很不雅,中华故土之上叫什么格林威治小镇?现代社会之中叫什么帝王大厦?中国公司你非叫维也纳酒店,叫阿里巴巴,叫比亚迪?但丑陋是不是改的理由呢?有个人长得丑,颜值不高,出门对不起观众,能强令他整容才能出门吗?
洋名到底行不行?现代汉语之中很多都是外来语,只不过大家习以为常,不知道而已,例如最常用的一些词汇,干部、经济、科学、方程式、生产力、可能性、必然性、偶然性、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从中国传统古汉语中是根本找不到踪迹的,都是近代留学生从日本引入的“洋名”。改不改?拿地名来说,其实美国人更崇洋媚外,很多地名都是直接用的外国地名,最主要是欧洲,也有亚洲,例如最大都会纽约,以前叫新阿姆斯特丹,就是荷兰地名,后来改为纽约,New York,新约克郡,山寨的英国地名。此外美国地名最爱用的坎布里奇、普利茅斯等,都是英国名;加州因为最早是西班牙人发现的,很多地名都是来自西班牙语,也没有净化,例如旧金山叫圣弗朗西斯科利(San Francisco),圣迭戈(San Diego),都具有浓厚的西班牙特色;美国还有个城镇叫“广东”(Canton),仰慕的是天朝文化。在美国行走你会感觉就像到了一个东拼西凑的文化大染缸,你能看到各种不土不洋缺乏文化自信的洋名怪名,英国的、西班牙的、法兰西的、意大利的、中国的,也是一道另类的风景线。当然,这种邪路我们要避免!
地名到底能不能改?一个字,能!但要通过正当程序,合法合理,理直气壮,气壮如牛,牛气冲天,不能让各路敌对分子找茬挑毛病,借机攻击无产阶级专政的权威。
第一,区分公域和私域
什么是地名?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1986年国WU院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开宗明义就定义了什么是地名,即“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根据条例规定,酒店、门店名称不在地名的范围之内,商品房小区的名称也不适用,因为当时还没有商品小区这个新生事物,居民地名称指的是各种街道地区的公共名称。
因此,清理地名把酒店、门店、小区的名称也在内整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政府有权改的,是公共领域的公共地名,例如城市名称、区县名称、街道名称、公交地铁站名、公园等市政建筑的名称,还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拥有的建筑物的名称。这是政府管理的范围,改名是行使正当的权利。
当然,公共名称涉及到公众的活动,还有地图标注,可能会造成误解,因此依法行政的话,政府该公共领域的地名也需要事先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和利益相关者(例如百度、高德地图)的意见,最终决定是否更改。
第二,明确小区的冠名权属于谁?
至于私域,先要明确权属,谁享有权利?商标、商号,比较简单,《商标法》和《民法总则》都明文规定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维也纳酒店对于“维也纳”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享有排他的权利,阿里集团酒店对于“阿里巴巴”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享有排他的权利,这个权利已经经过国家合法审查,注册登记,任何不得非法干涉其持有和使用。只有权利人本人才有改名的权利。
小区的冠名权属于谁呢?没有公司,物业公司只是一个服务者,显然不享有小区冠名权。小区的冠名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冠名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的所有权益都是归业主的,业主不但享有房屋内空间的专有权,还享有小区公共空间的共有权,包括在楼顶树立的名称牌,还对小区一切公共事务享有管理权,例如对小区的命名和改名。这些都包含在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里,对中国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中国的小区在业主入住之前就命名了,往往是开发商命名的,这也有法可依。因为物业产权在没有转移之前,小区的唯一业主就是开发商,他当然有权单独命名,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当业主买房交房登记领证后,该权利从开发商手里转移到全体业主手里共有。总之,小区冠名权在中国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怎么改名呢?例如,如果有企业向某小区冠名做广告,那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投票同意,并收取赞助费,才能合法的改名。《物权法》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小区冠名权属于第七项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业主“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合法有效。
第三,政府如何给小区改名?
既然小区冠名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在规范这一权利的时候,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循“法不溯既往”。也就是新老划断:
对于增量,未来新建的小区,可以通过新法规和新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洋名怪名不予登记,从而解决增量的问题。
对于存量,已建成已合法命名的小区,没有查出硬核违法事由是不能随意改名的,因为这是业主的权利,即便你事后改变了法规,也是“法不溯既往”,只能往后发生效力,不能倒回去追究当时合法允许的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已建成的小区如何“改名”?这在法律上是一个难题,权利已经归属于小区业主了,贸然改名反而增加了更换成本、记忆、交流、地图修正等一系列问题,相信大部分建成小区的业主是不同意改名的,除非他们自己一半以上业主都嫌弃名字丑陋,那就召开业主大会投票改名。
如何合法的改掉小区的旧名?在法律层面如何落实顶层设计?唯一合法的途径就是征收征用。《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4条第一款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鉴于征收征用都是国家强制限制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行为,极易造成对公民和法人合法财产的严重侵害,因此法律严格规定条件:公益目的;合法程序;充分补偿。征收征用虽然具有强行性特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仍然属于一种交易关系,应当符合等价交换的规律。因此,在不能取得一半以上业主同意的条件下,对已建成小区进行改名,只能依法启动征收征用程序,以公序良俗的名义,强令改名,但必须给予全体业主充分补偿。
综合起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名,三种路径依法治理洋名怪名:
1)公共地域、政府大院、公立单位,由于不存在私人产权,本身就是国有资产,改不改名完全由政府自己决定;
2)新建小区,可以通过审批控制洋名怪名,杜绝增量;
3)已建成小区,法不溯及既往,基本上以尊重现状为原则。要改名,一是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一半以上业主同意,二是通过征收征用,强制小区改名,相当于剥夺了业主既有的合法权益,必须程序正当,且给予全体业主充分补偿。
名字丑不丑陋,是一个审美问题,各花入各眼;但是不是能因丑改名,是一个法律问题,必须尊重我们自己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公权力依法行政,私权利依法保障。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改名是一个法律问题,改名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都相当高昂。但代价再高昂,也要向世界证明中国落实依法治国的不变决心!让那些攻击中国法治的宵小之徒自惭形秽吧!我相信中华民族一定配得上享受高质量的法治社会!
那一天到来,手捧物权法,面对五星红旗,我们将激动得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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