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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典|《民法典》关于孩子起名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小赵小孙为新婚夫妇,二人觉得自己及直系亲属的姓氏都太常见,想为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取一个稀有姓氏,可以吗?
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对姓氏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天,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和您一起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内容。
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法条分析:
该条是对如何确定姓氏的规范,原则上子女随父母姓,但是确有理由的,按特殊规定处理。大家可能觉得本应如此,这就不得不提及我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北雁云依”案:吕先生和妻子张女士想给自己的孩子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北雁云依”,但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认为该姓名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于是夫妻俩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父母仅凭个人喜好为孩子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于“北雁云依”合法姓名登记的诉讼请求。因此,父母为孩子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实践中,为孩子选取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通常主要包括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在此也提醒大家给孩子取个性的名字可以在名上下功夫,就不要在姓氏上做文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