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是越来越暖和了,又到了享受撸串、小龙虾、冰啤……夜宵标配的季节。
夏天的夜晚若是能喝上一口凉凉的啤酒,感觉瞬间就能扫尽一天的疲惫。也正是因为大家对啤酒的钟爱,各大啤酒品牌每到这个时候,都在卯着劲地向消费者们展现属于他们的独特魅力。
百威啤酒虽然是来自美国,但身为“洋品牌”的它也同样拥有着庞大的中国消费群体。
只是,你真的认真了解过百威啤酒吗?你喝的百威啤酒,真的是那个我们常说的那个“百威”吗?
这里有一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173004839.X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2月23日,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易拉罐”,专利权人名为英国博伦百威啤酒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9日,一个名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企业针对这件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2月27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
两家公司都叫“百威”,是不是有点儿傻傻分不清楚了?
经过一系列的证据表明,百威英博,也就是本案的请求人,成立于2005年4月26日,原名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变更为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确为安海斯-布希公司旗下的百威无疑。
为了将这件专利彻底无效掉,百威英博提供了一共14件证据。其中,证据1中出示了第1221628号商标的续展档案的原件。
第1221628号商标是安海斯-布希公司于1997年6月5日申请的,1998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糖浆等商品上,经过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
另外,有证据表明,第1221628号商标已经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涉案专利罐子顶部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了该驰名商标,与该商标权相冲突!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罐体顶部的字样为专利权人的企业名称“英国博伦百威啤酒有限公司”,而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百威”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字号,专利权人亦为啤酒厂家,对百威啤酒及请求人“百威”字号的知名度理应有所了解,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包含“百威”二字的字号,并使用在涉案专利罐体顶部,明显有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涉案专利相关的商品提供者与在请求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意图,已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情形。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综上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相关产品在使用、销售中将会导致社会公众将其与请求人的商品产生混淆,涉案专利权与请求人的在先字号权相冲突,损害请求人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宣告20073004893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商标的案件,每天都有上演,专利,也不是多么少见,只是,像这起案件,从企业名称开始一直到产品易拉罐的外包装,处处都模仿地相当到位的情况,着实不多。
要想将一个品牌,一件商标打响,其背后需要耗费的时间与精力是其他人无法想象的。但是,若是被他人模仿抄袭起来,却是相当的容易,只需要作出很小的努力,就能得到同等的回。这应该是所有企业深恶痛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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