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为正文
婚姻是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站
是爱情与责任的结合体
在婚姻中
女性往往承载着更多的家庭责任与情感付出
然而
婚姻中也会遇到一些矛盾与挑战
那么,女性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镇坪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钟宝法庭负责人陈春苗(左)
主持人:子露(右)
在第115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新闻897邀请镇坪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钟宝法庭负责人陈春苗做客《法官面对面——人民法庭庭长讲法典》,一起聊聊《民法典》如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Q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您所在的钟宝法庭的相关情况。
A
好的。镇坪法院钟宝法庭成立于1996年,管辖钟宝、华坪2个镇13个行政村(社区),法庭现有干警4名,均为女性。众所周知,镇坪县位于陕西的最南端,而钟宝镇又处于镇坪的南部,所以我们有着“陕西最南端巾帼法庭”的称号。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秉承“小法庭大作为”理念,充分发挥巾帼不让须眉“半边天”的作用,在推动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以女性特有的优势和力量,将柔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把司法温情送进家,让法治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Q
我了解到,在钟宝法庭有一个以您的名字命名的工作室,已经是当地妇女儿童维权的新平台、新阵地了,来跟我们讲讲它吧。
A
2024年1月5日,“陈春苗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在钟宝法庭挂牌成立。这个工作室是法院、妇联、社区、司法等单位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推动共建共治,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新平台,也是坚持和创新“枫桥经验”的具体举措。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女性特有的细腻、耐心、有亲和力等优势,致力于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加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Q
那么,钟宝法庭结合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发挥了哪些职能作用?
A
主要有以下做法:一、能动履职,夯实保护屏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在审理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等案件中,依法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制度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切实发挥《民法典》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面临的家庭暴力危险,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为盾,护“她”平安。为督促家长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及时向监护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书”,让爱与责任归位。二、有效联动,凝聚保护合力 。进一步完善“党委牵头、妇联部门配合、职能部门联动、网格员共同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机制和“法院+网格”“法院+妇联”工作模式,激发共同保护效能。健全诉讼服务机制,以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为切入点,开通妇女儿童绿色服务窗口,通过快立案、快审理,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高效兑现。三、多方宣传,强化保护意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六一走进留守儿童”法治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与妇联组织共同宣传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例,将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常态化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邀请学生到法院开展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2024年以来,法庭集中开展巡回审判10余次,重点针对部分冲击道德底线、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家事纠纷案件,现场开庭、现场普法,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实践。
Q
《民法典》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有哪些亮点?
A
《民法典》秉持了婚姻家庭制度所固有的男女平等理念,延续并丰富了民法体系中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如:平衡男女地位平等与女性特殊保护,体现实质公平;细化了侵犯个人隐私的情形,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人格尊严;给予离婚无酬劳务经济补偿,认可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耕者有其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等。
Q
夫妻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吗?
A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举一个案例:张某与王某(女)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女儿张小某。张某于2014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外地学习,2021年毕业后赴某高校就职,婚后长期与王某异地生活,聚少离多,张小某出生后由一直由王某照顾。因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认为其对家庭生活以及孩子抚养等方面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才使张某有了很大受益,因此要求张某支付50000元劳务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婚后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沟通,未能建立良好和谐的夫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准许二人离婚。王某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精力、承担较多的子女抚养义务,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我价值的提升提供了坚实后盾。综合张某收入状况及双方结婚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张某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家务劳动价值虽然没有薪酬标准,但对于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本案王某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正是其对家庭的付出才解决了张某的后顾之忧,使张某在外能够安心进修深造,得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自我价值的提升。王某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张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在本案中对王某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支持,既尊重和肯定了妇女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Q
有当事人因为对方出轨、家暴、虐待等原因导致离婚,对于无过错方法律又有什么保护手段?哪些情况受害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A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上述规定为无过错方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制度保障,该制度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对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所进行的赔偿。
讲一个案例:刘某与李某(女)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刘某曾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且与其他女性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4年2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反诉要求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离婚。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且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与其他女性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重大过错,综合考虑刘某的过错行为、损害后果、经济能力、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刘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本案中,基于刘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行为,法院判决刘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有助于引导群众树立忠实、尊重、关爱的婚姻价值观,培育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一些女性在面对自己权益受损时,会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他人的“劝解”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难以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此提示,当面对家庭暴力时,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Q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
A
针对这个问题,我讲一个案例。余某(女)与张某是夫妻,何某曾与张某在同一公司共事,期间双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在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金额累计10万余元。余某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对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何某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张某未经余某同意 ,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当关系的第三者何某,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依法确认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何某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本案是一起婚内出轨侵犯配偶财产权的典型案例。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方应当将财产全部返还。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公序良俗。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婚外情这一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明确予以否定性评价,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在社会上引领文明家庭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ND
:安康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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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镇坪法官做客广播电台守护“她”权利 | 人民法庭庭长讲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