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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起名字,给狗取名“城管”为何引争议?

  据红星新闻道,安徽一男子给自己的爱犬起名“城管”,并在微信圈兜售销售信息,后被网监发现,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最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消息传出后引发舆论争议:一部分律师认为给狗起名“城管”“协管”虽不雅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或有不当;另一部分律师认为班某东给狗起名“城管”“协管”,公安机关对其认定为寻衅滋事,将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当。

  中国的爱狗人士不在少数,给爱犬起一个极具个性特征的名字似乎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现实生活中,狗的别名也是五花八门,因给狗起名而受到法律制裁似乎也没有先例。其实给狗起什么样的名字完全是狗主人个人的事情。无论叫“天王”还是叫“老子”估计别人也是一笑了之。不过如果给狗起的名字涉及国家形象,民族感情甚至将二者结合起来这就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如果说严重一点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争议焦点之一,给狗起名“城管”到底违不违法?这还要看法律规定,阜阳的班先生给自己狗起名“城管”“协管”按照现行法律来说找不到相关规定,公安部出台的《姓名条例》也只是针对公民而对于动物起名没有硬性规定。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把自己的爱犬叫“城管”“协管”并无不妥。颍上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拘留当事出于何种因素呢?第一,前文已经叙述过了,起什么名字绝对不违反法律,你在家里叫什么也没有关系,也不存在名誉;问题就出在第二条,当事人将“城管”和狗的图片放在了网上。

  众所周知,城管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名称,也是一个行业管理部门,如果仅仅只给狗起名城管也就是说对于他自己的本意狗和城管没有关联关系。但是如果放到网上,完全可以引发受众对象理解的歧义,大多数人会认为发布者是将城管和狗关联,一般人也不会单纯的理解这个狗叫城管。

  当地警方做出处罚决定正是籍于此。而且班某多次在网上和朋友圈发布类似带有侮辱性的图片,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给其给予拘留或者其他处罚应该说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

争议焦点之二,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适用法律准确吗?“寻衅滋事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均有不同程度描述《刑法》239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为: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颍上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第4条做出处罚,由于第4条没有明确的行为规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依照法理 " 出罪举重以明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将其限定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内。

  因此,即便涉事男子给狗起名 " 城管 "" 协管 " 的行为的确不雅,涉嫌对相应职业的 " 冒犯 ",且这种 " 冒犯 " 可能违反了公序良俗,需接受道德层面的谴责或口头警告,但此行为并不必然扰乱公共秩序涉嫌寻衅滋事。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的一种不当的扩大解释。

  虽然当地警方已经以“寻衅滋事”定性,并拘留当事人。但是从整个事件来看,班某给狗起名城管明显不妥,而且会引发歧义和侮辱性理解,但不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

  其实当地警方定性寻衅滋事并不是因为班某给狗起名城管,而是班某在网上高调传播行为。这真是应了那句不做死就不会死,谁让你不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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