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对商号的不同理解
1、传统意义上的商号指商店。
商务印书馆2004年出版的《新华汉语词典》,“商号”词条的释义为“旧时指商店”;2005年6月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将“商号”词条的释义为“商店”。
2、早期司法实践中商号也是指商店。
如:195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如何分产及民事原告专凭书面诉讼可否酌情不受理两问题的复函》答复中提及对“商号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可见当时司法实践中商号指商店。
3、一些法规规章等文件中,常将商号等同于字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和(2012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中已将“商号”去除,不再将商号和字号等同。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仍存在将商号等同于字号的情形,如《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商号和企业名称并列,如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此时商号相当于除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的名称。
5、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号也称为商业名称或商事名称,是指市场主体从事商事行为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字号、企业名称和市场主体名称
1、字号,目前我国法律中将字号分为两类:
一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名称即字号。《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并登记,后来《民法总则》和《民法典》中只保留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二是其他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3、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名称(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具体见表格):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名称
市场主体名称构成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企业名称
行政区划名称
+
字号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组织)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个体工商户
字号
字号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三、商号不仅限于市场主体名称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除了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外,还保护其有一定影响的简称、字号等。
2、有一定影响的简称、字号,是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和市场主体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的市场主体名称的简称、字号。上述简称、字号能够让市场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起到商号的作用。
四、结论
1、商号不仅包括市场主体名称,还包括起到商号作用的市场主体名称的简称、字号等。
2、市场主体名称不仅限于企业名称,还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等。
3、通常意义上,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是市场主体名称的核心,也是商号的核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和字号权同理。对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核心是对字号权的保护。
注明:1、市场主体即商事主体。
2、根据《巴黎公约》,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事行为的境外企业享有上述市场主体同样的商号、企业名称和字号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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