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听说9月开学时
很多老师在点名时都给”噎住“了
什么”陆焰之瞳“、“端木女王”
同学,你确定不是从二次元穿越来的吗?
还有”史诗王爵“
这扑面而来的王霸之气!
姓氏之争姓名是一个人的名片,重要性可想而知,”名“可以个性张扬,但很多家长对”姓“就没有那么随意了,”姓“被视为家族的传承,特别是在”双独“家庭,姓什么是常见的纷争,因而衍生出很多”李杨“、”王梁“等“父姓”+“母姓”模式。有个笑话说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要求孩子跟随其姓,所以父母决定取名为”赵钱孙李“,四个姓都包括了。麻麻再也不用担心重名了!
但受传统”父姓“观念影响,父亲一方很多就不愿意孩子跟随”母姓“,甚至因为孩子跟随”母姓“而拒付抚养费。这不,上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该类案件,但这位父亲你想多了。
案情速递
邓某与傅某于2014年11月在上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邓某起诉要求傅某离婚,经上杭法院主持调解,作出自愿离婚的民事调解书。2016年5月29日,邓某在医院生育一男孩,取名邓某某,现邓某某由邓某监护抚养。小孩出生后,傅某以小孩邓某某姓“邓”而不是姓“傅”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也不履行父亲的法定职责。为此,邓某以邓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傅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邓某某系邓某与被告傅某的婚生子,邓某与傅某离婚后,邓某某由邓某监护抚养,傅某仍对邓某某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傅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根据邓某某的实际需要、傅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每月700元。
傅某认为邓某某应改为姓“傅”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父亲傅某从2016年9月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其子邓某某十八周岁为止。傅某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而且《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傅某以孩子跟随母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于法无据。
关于子女的姓氏,法律上主要有这些规定
“二胎”时代,还在为子女姓啥而争吵吗?
这些法律知识赶紧get起来!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根据上述规定, 孩子改名后, 父亲或母亲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 不得以孩子已经改名为由抗辩。
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夫妻离异后 孩子的姓氏不能擅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还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行为,被侵害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3、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二款采用了“列举+一般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
4、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或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则子女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权利。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强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离婚子女在成年后,是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氏、姓名的。
上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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