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勿让“玉照”变“欲照”
近日,据记者调查发现,一条从收集买卖照片到用于各种营销,甚至色情类服务的灰色产业链浮出水面。网上有人收购、出售各种生活照、套图,一位店主称图片有的是买的,有的则采集自微博。而想要“窥探”35位陌生女士的海量生活照,只需要19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身处网络科技发达的时代,拍照变得很平常话,每个人的手机都可以随时拍照,记录身边的美,也记录了当下自己的状态。但是谁能想到区区19元,一顿普通外卖快餐的价格,公民的隐私信息就一览无余,被他人所用。
想必那些被盗用照片的女士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照片会被人偷偷叫卖吧。大家可以想一想,这些被售卖出去的照片,会被不法人士用来做什么?诈骗、进行色情服务招揽、美容医疗企业宣传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会给不知情的当事人造成精神及心理上的伤害,也会让她们的生活变得一团糟。
那这些照片是怎么流出的呢?在这个网络时代,我们的生活好像变得“透明化”,大家习惯于自拍,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网站。但是谁也没有想到有人公开在网络上售卖女士照片,19元就可以买到35张,不法人利用这些照片赚取利益。
面对侵权者的胡作非为,维权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很多受害者感到“很气愤,但又无能为力”。就像有些人说的那样,面对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一方面与部分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不清楚如何通过报案、起诉等渠道进行维权,另一方面也应归因于网络监管缺位,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真空地带”。
所以,面对自己名誉遭遇损害的时候,一方面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反击,不能让不法分子胡作非为。另外,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为了避免或者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建议个人要做好隐私保密,不要总在网络上发一些有关个人信息的内容,增强防范意识。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根据《网络安全法》,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可以依法强制采取处置措施,作出“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面对这种盗图行为,在网络监管上决不能姑息,执法部门也应介入,对查处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就像有些人说的:“生活中并不缺这样的例子。只是还没发生到自己身上,也就没引起我们多大的注意。但当发生在自己身上才想办法补救时,也就有点为时已晚了,毕竟你的信息已经被泄露了”。所以说,身处网络时代,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监管,更需要我们有维权意识,同时更要做好个人隐私保护,勿让自己随意拍摄的“玉照”,成为灰色产业链浮有利可图的“欲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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