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初,在兴安经营一家商铺的唐某,认识了一个QQ好友,一段时间后,网友问唐某是否想做兼职,称有个做生意的朋友,想请唐某帮忙代收货款,即对方先将钱转至唐某账户,后由唐某转至对方指定账号。


  听到这里,唐某也意识到对方会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收款码收取违法犯罪所得,但听到对方承诺每个月会给5-6千元收入时,唐某还是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提供给了对方。


  之后的一段时间,唐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里陆续收到转账共23万余元,而唐某也将这些钱转至对方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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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兴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得到信息,外省一名被骗群众的资金进入唐某账户,后又被转出。掌握信息后,民警联系唐某,3月12日,唐某来到公安机关自首。


  经讯问,唐某如实供述了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给他人用于收钱,并将钱转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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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不要贪图小利,不出租(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使用,不做诈骗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警惕沦为电诈“工具人”。

  来源:平安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