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一、 合同无效

  1、核心性质:合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发生原因: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通谋虚伪)。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主张主体:任何人均可主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

      4、行使方式与时间:其无效状态是法定的,无需当事人主动行使,也无时间限制。

      5、 法律后果: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二、 合同撤销

      1、核心性质: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但存在瑕疵。一旦被撤销,则溯及既往,自始无效。

      2、发生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 重大误解。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主张主体:受损害方、误解方(即享有撤销权的一方)。

      4、行使方式与时间: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有除斥期间(通常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5、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后果相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

    三、 合同解除

      1、核心性质:针对一个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提前使其效力消灭。

      2、发生原因:

  • 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约定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最常见的是“根本违约”(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外还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3、主张主体: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常是守约方)或协议解除的双方。

      4、行使方式与时间:通知对方即可(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如有争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5、法律后果:

  •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四、 合同终止

      1、核心性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归于消灭。这是一个上位概念,解除是导致终止的原因之一。

      2、发生原因:

  •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最正常、最常见的原因)。
  • 合同解除。
  • 债务相互抵销。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债权人免除债务。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3、法律后果: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效力主要面向未来,不影响终止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核心关系总结:

      1、无效与撤销:都导致“自始无效”,但无效源于违法或违背公德,是“先天死亡”;撤销源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后天被宣告死亡”。

      2、撤销与解除:撤销针对合同“出生时”的瑕疵;解除针对合同“生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解除与终止:解除是终止的一种特定方式和原因。解除常伴有溯及力(恢复原状),而终止(尤其是正常履行完毕)的效力仅向未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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