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一、 合同无效1、核心性质:合同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发生原因:
3、主张主体:任何人均可主张,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
4、行使方式与时间:其无效状态是法定的,无需当事人主动行使,也无时间限制。
5、 法律后果:
1、核心性质: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但存在瑕疵。一旦被撤销,则溯及既往,自始无效。
2、发生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3、主张主体:受损害方、误解方(即享有撤销权的一方)。
4、行使方式与时间: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有除斥期间(通常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5、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后果相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果。
三、 合同解除1、核心性质:针对一个已经成立且有效的合同,提前使其效力消灭。
2、发生原因:
3、主张主体: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常是守约方)或协议解除的双方。
4、行使方式与时间:通知对方即可(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如有争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否则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5、法律后果:
1、核心性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客观上归于消灭。这是一个上位概念,解除是导致终止的原因之一。
2、发生原因:
3、法律后果: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效力主要面向未来,不影响终止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核心关系总结:1、无效与撤销:都导致“自始无效”,但无效源于违法或违背公德,是“先天死亡”;撤销源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后天被宣告死亡”。
2、撤销与解除:撤销针对合同“出生时”的瑕疵;解除针对合同“生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解除与终止:解除是终止的一种特定方式和原因。解除常伴有溯及力(恢复原状),而终止(尤其是正常履行完毕)的效力仅向未来发生。
本文标题: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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