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中常类型合同的涉税要点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建设程合同的税务审核要点。买卖合同是最基础的合同类型,因买卖是事交易的基本形式。根据法典第646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规定的参照适买卖合同规定。法典合同编规定了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等有名合同,名合同可参照适买卖合同规定。
故买卖合同涉税条款的审慎设计,实为各类有偿合同税务合规之基石。以下以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为例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
l 买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若为一般纳税人,其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否则将影响交易成本;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通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需抵扣进项税额。
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审核卖方是否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与能力,包括税务登记状态、纳税信用等级及开票限额等;若卖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未申请代开专票,可能致使购货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增加整体税负,此种情形,卖方需考虑提供一定的折扣。
l 卖方可根据买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调整开票方式与定价策略:若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应确保开具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合同中明确发票类型、开具时限及交付义务;若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约定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合理优化含税价以保障双方税负均衡。
l 微企业优惠:符合"三三五"条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员≤300、资产
≤5000万)可享受5%企业所得税率
l 主体份调整:
规模纳税可考虑转登记为般纳税
般纳税可设规模公司分流业务
2.合同标的
l 标的性质判断:合同标的直接决定了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税种与税率适用。例如,机器设备若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则卖方需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若为进口设备,还需考虑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若涉及技术转让成分,则可能触发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政策。标的是否含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附属服务,亦影响价款拆分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l 复合标的处理:当合同包含设备买卖、运输服务、员培训等多业务时,需考虑混合销售(按主营业务适税率)或兼营(分别核算适不同税率)问题,避免因价款未合理拆分导致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而统一适用较高税率。
l 税务查询技巧:若在买卖合同中,不知道所卖商品涉及哪些税种,可通过"XXXX买卖合同涉及哪些税"等关键词百度检索快速获取涉税信息。
3.合同额l 价款含税约定:未明确约定时默认含增值税,但会导致印花税计税基数提(包含增值税)
l 优化条款示范:应表述为"合同货款额币【】元,增值税税款币【】元,合计币【】元"
l 分项列示原则:多项业务(如设备、运输、培训)应分别列示价款,为分别核算提供依据
4.付款时间及式l 纳税义务时点:分期付款以合同约定收款期为准,未约定则为发货当天;赊销与直接收款式的纳税时点差异显著。企业需同步匹配收入确认、开票时点与税款缴纳节奏,获得延迟纳税的时间价值。例如:若约定买方收到货后30天内付款,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直接收款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在买方收到货后就产生了。若约定买方收到货后第30天付款,这是先发货后收钱模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合同约定的第30天才会产生。
l 发票条款要点:应明确开具增值税专发票或普通发票,开票类型、税率、时限及交付方式
约定不开票或发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卖需注意开票时间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匹配。销售方应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内容须与合同标的、金额完全一致;若涉及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政策依据。跨省交易还应关注“异地代开”合规性。
l 结算式优化:明确约定收款时间可延缓纳税义务发,特别是赊销情形
5.交货时间、地点、式
l 混合销售险:包含运输服务时,若主营业务为设备销售(13%税率),运输服务
(9%税率)需从适税率
l 业务拆分案:
单独签署运输合同
委托第三运输(需满: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卖转交发票)
设规模纳税公司分流运输业务
l 价外费处理:符合特定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不作为价外费计税
6.人员培训和保修方式条款
该两条说明该合同不是单一标的,是复合标的,除了运输费外,还包括人员培训服务和维修服务,需要考虑混合销售与兼营问题。可以在合同中单独列示不同业务的价款把各项业务分开列设。
在合同金额部分列示如下:
1、机器设备价款【】元,增值税税款【】元;
2、人员培训费【】元,增值税税款【】元;
3、保修费用【】元,增值税税款【】元;
4、运输费用【】元,增值税税款【】元。
分开列式不足以分别适用税率,最好是单独签署合同或另行成立公司来签合同。第三条的发票条款分别列示每项业务对应的发票类型和发票税率。
7.违约责任
l 买收取违约:合同完全未履时的解约违约不交增值税;瑕疵履违约需交增值税并开票
l 卖收取违约:
解约违约:不交增值税
瑕疵履违约:作为价外费缴纳增值税
l 条款优化建议:买应约定卖对瑕疵违约的开票义务
8.其他
l 印花税时点:以合同签署当为纳税义务发时间,影响不同年度的税费确认
l 收确认时点:签署时间影响收款年度,进影响收确认年度
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