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解读】

  每天新学一点《民事诉讼法》重点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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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法院审查标准及撤诉申请被驳回后的程序性后果,旨在平衡当事人处分权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防止滥用撤诉权损害司法秩序和他人权益。

  三、条文理解与适用要点

  1. 原告申请撤诉的条件

  (1)形式要求: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明确表达撤诉的意思表示(如提交书面申请书)。

  (2)实质要求:

  自愿性:撤诉必须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合法性:撤诉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规避诉讼费用、损害公共利益等);

  诚信原则: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如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3)时间节点:

  必须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若已进入宣判阶段,撤诉申请可能被驳回)。

  2. 法院审查撤诉申请的标准

  (1)程序审查: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书面申请、明确意思表示);

  是否在宣判前提出。

  (2)实体审查:

  自愿性: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非自愿情形;

  诚信原则: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特殊情形限制:

  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1条);

  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8条);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1条)。

  (3)被告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后,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需征求被告意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第2款)。若被告不同意,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3. 撤诉的法律后果

  (1)诉讼程序终结: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案件审理终止;

  原告可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但存在以下例外:

  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

  二审撤诉: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6条第2款);

  再审程序撤诉:一审原告在再审中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8条第2款)。

  (2)诉讼费用承担:

  撤诉案件诉讼费一般由原告承担,但若被告已履行义务(如赔偿公司损失),法院可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费用(《股东代表诉讼撤诉解析》)。

  4. 不准许撤诉的后果

  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仍需履行诉讼义务: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案件的撤诉问题,可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分析。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

  特殊情形:

  若原告拒不到庭行为涉及虚假诉讼、恶意拖延等,法院可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整治虚假诉讼的意见》第5条)。

  四、典型案例分析

  1.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撤诉限制

  案情:某股东代表公司起诉侵权人,后申请撤诉。

  处理:法院审查发现撤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裁定不准许撤诉。

  启示:股东代表诉讼中,撤诉需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法院会严格审查撤诉动机(《股东代表诉讼撤诉解析》)。

  2. 离婚案件中的撤诉限制

  案情: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6个月内再次起诉。

  处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4条第2款,裁定不予受理。

  启示:离婚案件撤诉后短期内重复起诉的,需有新情况或新理由。

  3. 公益诉讼中的撤诉禁止

  案情: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申请撤诉。

  处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8条,裁定不准许撤诉。

  启示:公益诉讼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撤诉需严格限制。

  五、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应对

  1. 撤诉申请的撰写要点

  明确撤诉原因:如证据不足、达成和解等;

  声明自愿性:需注明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公司同意书(如股东代表诉讼):需附公司及其他股东书面同意。

  2. 法院审查的重点

  撤诉动机:是否因被告履行义务(可准许)或恶意串通(不可准许);

  程序进展:案件审理初期申请撤诉审查较宽松,进入辩论阶段后审查更严格;

  公共利益影响: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如上市公司诉讼)撤诉可能性较低。

  3. 撤诉后的风险防控

  诉讼费用承担:撤诉后费用通常由原告承担,需提前评估成本;

  再次起诉限制:撤诉后若无新证据或理由,不得重复起诉;

  公司利益保护:撤诉可能导致公司损失扩大,其他股东可追究原告诉责(《股东代表诉讼撤诉解析》)。

  六、总结与建议

  1. 制度价值

  平衡处分权与程序正义:既保障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又防止滥用撤诉权扰乱司法秩序;

  维护第三人权益:通过审查撤诉申请,避免损害被告、公司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2. 实务建议

  原告层面:

  撤诉申请需谨慎评估法律后果,避免因不当撤诉导致损失;

  特殊案件(如公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撤诉难度较高,需提前与法院沟通。

  法院层面:

  严格审查撤诉申请的合法性与自愿性,杜绝程序漏洞;

  对恶意撤诉行为(如虚假诉讼)依法制裁。

  被告层面:

  在原告撤诉申请被驳回时,积极应诉,避免因原告缺席导致不利判决。

  3. 未来发展方向

  数字化撤诉流程:推广电子申请系统,提高撤诉审查效率;

  撤诉审查标准化:制定统一的撤诉审查指南,减少法院裁量权的滥用。

  七、延伸思考

  撤诉与程序公正的冲突: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撤诉救济途径:若原告认为法院不准许撤诉决定错误,是否可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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