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律师:
您好!
我们公司最近发现有员工离职后自己成立公司,生产和我们公司相同的产品,还疑似使用了我们公司的保密技术、供应商和客户资源。请问公司有什么维权方法吗?
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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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
关于您提出的维权方法问题,可以从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三个角度予以考虑。
首先,如果公司和员工曾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给予了补偿金,则公司可以此提起劳动仲裁索赔。其次,如果公司和员工曾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义务,且前述保密技术、供应商和客户信息属于约定的保密范围,则公司可视情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再次,保密技术、供应商和客户资源也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员工及其新设立的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民事诉讼、行政举报,或基于《刑法》进行刑事报案。
主张对方侵犯商业秘密,通常需要举证以下内容:第一,商业秘密成立,即贵司主张的商业信息应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第二,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或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了贵司的商业秘密。第三,贵司存在实际损失或对方因侵权获得利益。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严瑾丽
柯律师信箱:
kelvshi20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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