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停产
一、关于停工停产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注:本条仅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未要求提前通知)
2. 深圳地方规定补充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同样未规定提前通知期限)
二、停工停产“提前通知”的法定要求来源
1. 民主协商程序(强制要求)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隐含提前沟通义务,但未明确具体天数)
2. 劳动部门备案
(1)国家层面没有强制备案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均未把“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列为停工停产的生效要件。企业只要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听取工会/职工意见、公告方案等)即可实施停工停产 。
(2)地方政府可能要求“告知”或“报备”
部分地区出于维稳、就业登记或后续纠纷处理需要,会在办事指南或裁审口径中要求企业“向人社局报告”“备案登记”或“提交停产计划。这类要求属于地方行政性规定,不属于全国统一强制。是否必须、具体流程,应咨询企业所在地人社局。
(3)司法实务倾向:备案可大幅降低风险
仲裁、法院在判断是否“变相裁员”“恶意待岗”时,更看重程序正当性与证据链完整性。企业如能出示“已向劳动部门报备并取得回执”的材料,通常更容易被认定停产真实、程序合规。
(4)裁员与停产备案要区分
一次性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应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而停工停产本身不在该条范围内 [^8^]。
操作建议
1.拟制《停工停产方案》,写明原因、期限、待岗范围、工资及生活费标准、复工条件、员工安置等。
2.提前 3–7 日书面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召开说明会,形成签到表、会议纪要并公示。
3.向所在地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停产报备表》及附件(方案、通知、名单等),索取收件回执;如地方无格式,可用企业函件形式。
4.按规定发放工资。
5.保留全部书面、影像、电子证据,至少 2 年备查。
结论重述:停工停产不是必须经劳动部门审批或备案才能生效,但为防范“被认定变相裁员”及后续群体争议,企业应主动完成“向人社部门报备 + 内部民主程序”双重合规动作
3. 程序正当性要求(司法判例)
企业停工停产前未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2N)。
建议提前通知: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 提前5-10日(留出协商时间)。
三、企业停工停产合规操作指引
步骤1:民主协商(提前5-10日)
1. 召开职工大会/工会会议,说明停工原因、范围、期限;
2. 提供财务报表等亏损证明;
3. 记录员工意见并签字(留存《会议纪要》)。
步骤2:书面通知员工(建议提前5日)
· 通知内容:
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工资支付标准(区分≤30天正常工资、>30天生活费)。
· 送达方式:
书面签收/EMS邮寄+短信通知(保留证据)。
步骤3:向劳动部门备案(提前5个工作日)
· 材料清单:
o 停工停产方案;
o 民主协商记录;
o 亏损审计报告;
o 员工通知回执。
· 提交部门:
企业注册地区级劳动监察大队。
四、未提前通知的法律风险
1、未履行民主协商
员工可主张被迫解除合同,索要经济补偿(N倍月薪)
2、未书面通知员工
工资支付标准争议中,企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按正常工资补差额)
3、未向劳动部门备案
总结:
1. 民主协商和劳动备案是法定程序;
2. 司法实践要求:
o 民主协商需提前5-10日(保障员工知情权);
o 劳动备案需提前5个工作日(部分地区劳动部门要求);
3. 未履行程序将导致停工停产行为无效,企业需承担违法解除责任。
本文标题:关于停工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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