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案例: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否要求交社保、付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李某某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3日,因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劳动合同。次日,李某某签收《关于签订劳动合同暨相关权利义务的告知函》,并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2024年9月3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于2024年8月31日解除劳务关系,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3567元(包含劳务费、补贴、加班工资等),且已实际支付。

  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请求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五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于2024年9月19日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2408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00元;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加班工资76874元;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70273.92元。

  云南案例: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否要求交社保、付加班工资?

  双方观点

  李某某认为,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9月19日: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劳动关系终止的必然条件,因某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等文件签字时为空白,非自愿签订。某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16年入职后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存在加班,某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某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应赔偿损失。

  某某公司认为,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1月23日终止:因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为劳务关系,2024年9月3日协议解除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终止超过仲裁时效,且劳务关系解除协议已包含相关费用,无需支付。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且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劳务关系无加班约定,李某无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无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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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1月23日,且因李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签订终止证明书,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2020年11月24日李某某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故此后为劳务关系。李某主张劳动关系存续至2024年9月19日无依据。

  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23日终止,李某2024年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

  李某当庭主张的“2016年入职后11个月”与仲裁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不一致,新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予审理。

  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双方为劳务关系,加班工资请求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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